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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fā)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非公共受托責任子公司的披露》
來源: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fā)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非公共受托責任子公司的披露》
2024年5月9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fā)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非公共受托責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生效日期為2027年1月1日,允許企業(yè)提前采用。本準則允許滿足適用條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旨在降低此類子公司編制自身財務報表時的成本。
一、有關背景
在IASB開展2015年議程咨詢項目時,部分利益相關方反饋,當母公司執(zhí)行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時,子公司將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的確認和計量要求以實現(xiàn)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需求,但他們建議子公司編制自身財務報表時采用簡化的披露要求。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IASB于2019年4月正式啟動“非公共受托責任子公司的披露”項目,并于2021年7月26日發(fā)布了《非公共受托責任子公司的披露(征求意見稿)》。IASB對收到的全球反饋意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討論,并開展了大量調研活動,對征求意見稿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于2024年5月發(fā)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
(一)準則的適用范圍
當且僅當主體在報告期末符合以下條件時,主體可以選擇在其合并、單獨或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本準則:一是主體為子公司;二是主體不負有公共受托責任;三是主體的最終或中間母公司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并且可供公眾使用。
當主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主體則負有公共受托責任:一是債務或權益工具在公開市場上交易,或正處于發(fā)行過程中;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廣大外部單位或個人的資產,并將其作為主要業(yè)務之一(如銀行、保險公司等)。
(二)準則的基本要求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僅為披露準則,規(guī)定了滿足上述適用條件的子公司允許采用的簡化披露要求,要求該類子公司無須采用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除特殊情況外),但應采用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和列示要求。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允許滿足適用條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或終止采用本準則。主體可以多次采用本準則,例如,主體在以前期間曾采用本準則,在上一期間未采用本準則,當前期間仍然可以選擇采用本準則。
(三)披露要求
為確保使用者獲得重要信息,IASB在簡化披露要求時,針對流動性和償債能力,短期的現(xiàn)金流量、義務、承諾和偶發(fā)事件,計量不確定性,金額的分解,會計政策選擇等方面設定了簡化原則?;谶@些原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主要簡化了現(xiàn)行企業(yè)合并、收入、租賃等38項國際財務報告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為確保披露信息的相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未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收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的披露要求進行簡化。
(四)生效日期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將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生效,允許企業(yè)提前采用。
三、后續(xù)工作安排
由于IASB在研究制定本準則過程中發(fā)布征求意見稿時,僅考慮了截至2021年2月28日已正式發(fā)布的準則。截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發(fā)布日,IASB已完成了多個項目并發(fā)布或修訂了新準則,如“供應商融資安排”等項目。為了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與上述新準則或新修訂保持一致,IASB決定將發(fā)布追補征求意見稿,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進行修訂。
對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發(fā)布以后還未完成或還未啟動的項目,IASB將在各自項目中單獨考慮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的修訂。